IPO上市精选37个问答(中)

2023-06-05 10:55:52 37


股票发行申报审核与发行上市




11、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承销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回拨机制、配售机制、股份锁定安排、发行时间和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12、什么是承销?主要有哪些方式?




承销是指由证券公司凭借自己的销售能力和渠道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将证券销售出去的过程。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将其卖给投资者。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目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承销均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13、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运作等。


(2)严格遵守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订的,用以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的协议。上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上市后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公司上市后应积极履行在证券上市协议中承诺的各项义务,包括严格遵守承诺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交易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时交纳上市费等。


(3)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4)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项检查。公司上市后将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方的监管,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并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14、根据新证券法,股票发行制度有什么变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审核有何新规定?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证券法新增了证券交易所等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新证券法同时删除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的制度。


股票发行审核——规范性、独立性及业务审核




15、什么是发起人?有何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申请,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可以作为发起人的主体包括: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不能作为发起人的主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有关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民事主体。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16、国有企业改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具的意见。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过程不存在"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等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17、影响股权清晰必须清理的情形有哪些?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他人名义享有和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多被用于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境外自然人或法人的投资限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保护知名、敏感人物的隐私等。股权代持直接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股权代持协议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使得拟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2)对赌协议,包含对赌条款的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是企业估值与融投资方持股比例或然性的一种约定安排。通常约定: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增长指标,由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弥补其因企业价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补偿其因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损失。对赌协议作为企业原股东与新股东等主体对其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处分,如果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赌协议主要包括股权对赌型、现金补偿型、股权稀释型、股权回购型、股权激励型、股权优先型。


首发审核时,为了确保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如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18、什么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9、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公司的投资者组成,这既体现了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体现了在公司内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其他机构必须服从、服务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经理组成公司的行政机构,其中董事会是行政机构中的决策机构,经理是行政机构中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监督公司行政机构及其组成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定的职责。


拟上市公司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公司需要设立的只有审计委员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是强制要求设立的。


20、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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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关财务内控有效性方面应如何掌握?


部分首发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保荐机构在上市辅导期间,应会同申报会计师、律师,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或纠正,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


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作为非公众公司,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的,要在申报前,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如收回资金等措施)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


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或纠正的,中介机构应结合此前不规范情形的轻重或影响程度的判断,全面核查、测试并确认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出具明确意见。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


22、编制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IPO申报文件应做到什么?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23、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哪些基本情况?


(1)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和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2)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3)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4)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5)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6)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7)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8)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10)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员工受教育程度;员工年龄分布;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11)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24、什么是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独立性是指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主要包括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个方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25、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26、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方式是什么?


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1)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尽量降低、减少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确保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的规范性及有效性;(4)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关联交易的首要原则即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但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的情形。鉴于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性要求,在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仍应尽量降低或减少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降低或减少因利用关联方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资产独立性的要求,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相关资产。因此,拟上市公司可采取收购资产、并购持有相关资产的企业或由关联方以有关资产向拟上市公司出资等方式,增强拟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2)降低或减少与关联方因业务合作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业务独立性的要求,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拟上市公司可采取股权收购、并购关联企业或加强与无关联第三方生产、供应、销售的合作等方式,确保拟上市公司业务体系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3)转让相关资产或业务。若关联交易所涉相关资产或业务并非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则拟上市公司可采取出售相关资产、业务或以所涉资产向关联方出资等方式,从而减少或避免持续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4)转让所持关联企业股权。若因拟上市公司持有关联企业股权而存在关联关系的,则拟上市公司可采取将该关联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5)回购或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份。若因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而构成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则可采取由该关联方转让所持拟上市公司股份或由拟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等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6)注销关联企业。即依照法律程序对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并最终注销该企业,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7)解除任职或终止施加重大影响。即拟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通过解除于所涉关联方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其他对关联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协议等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拟采取终止关联关系的方式来降低或减少关联交易的,由于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可能性,发行审核过程中仍将受到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并说明终止关联关系的原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终止关联关系后与拟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销售等方面是否仍存在相关性、其与拟上市公司是否仍存在或可能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并充分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损害拟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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