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中的独立性问题(1)

2023-05-19 16:01:32 344

独立性缺陷是近几年IPO申请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IPO审核中关于独立性问题的核心原则就是发行人应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独立性包括五个内容,即“五独立”: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一、概述

资产: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人员: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财务: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机构: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业务: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IPO审核中关于独立性问题的考察主体有两方面,①对内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关联方;②对外独立:对发行人经营有重要影响的第三方。另外考察角度也有两方面:①发行人经营能力方面对关联方及无关联第三方的依赖;②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现实和潜在的利益或商业机会冲突。


关于考察时间注意这两点:①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独立性缺陷,申报前解决。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独立性问题,要求在报告期内保持独立性(如重要资产),或者在解决独立性问题后运行一段时间再申报。


“整体上市”思路,即支持和鼓励同一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所有经营性实体、业务整体上市。鼓励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另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





二、资产独立

《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这个条例说的是发行人应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设备、辅助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以及商标等无形资产,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体系完整。发行人应拥有、使用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瑕疵。


审核要点1——拥有基本生产、辅助、供应、销售系统及相关资产。


▶ 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的资产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在发行人名下,不得向大股东租用土地、房产或采取许可使用方式使用大股东商标、专利。


▶ 业务体系完整。“整体上市”思路,集团内相关资产、业务系统应整体整合进入上市主体。除非有如业务整合的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才可以不进入发行人,不能以相关业务目前处于初期、业绩不好、土地商标等不规范等为由不进入上市范围。


审核要点2——资产权属清晰


发行人拥有、使用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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